學習筆記:反競爭行為與競爭政策
各位同學好!歡迎來到充滿活力的競爭世界!大家有沒有想過,為什麼你可以自由選擇不同品牌的珍珠奶茶、智能電話或運動鞋呢?這正是競爭的魅力所在!競爭對我們(消費者)來說是好事,因為它通常意味著更低的價格、更高的品質和更多的選擇。
但如果公司決定不公平競爭,又會怎樣呢?假如它們暗地裡串通,合力維持高價,那又如何?這正是本章要探討的內容。我們會深入探討企業為了避免競爭而使用的鬼祟招數、這些行為造成的損害,以及香港法例如何努力維持市場公平,保障每一個人。聽起來複雜也不用擔心,我們會用簡單例子為你一一拆解!
什麼是反競爭行為?
簡單來說,反競爭行為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為了減少、阻止或扭曲市場競爭而採取的行動。其主要目標通常是犧牲消費者和其他企業的利益,來增加自身的利潤。
打個比方:想像一下學校運動會的跑步比賽。公平競爭是每個人都盡力跑最快以爭取勝利。而反競爭行為,則像三位跑得最快的選手,暗中協議跑慢一點,好讓他們的朋友贏得比賽,或者他們合力阻擋其他跑手。這樣做不僅破壞了比賽精神,還導致了不公平的結果。
我們可以將這些行為分為兩大類:橫向協議(競爭者之間)和縱向協議(供應商與其客戶之間)。
小知識重溫
競爭:不同公司互相競爭,以銷售商品和服務。
競爭的好處:價格更低、品質更高、更多創新、消費者有更多選擇。
反競爭行為:企業欺騙或消除競爭的行為。
橫向協議(與競爭對手串通)
橫向協議是指在市場中處於同一層面的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。它們是直接的競爭對手。你可以把它們想像成原本應該正面對決的對手。
記憶小貼士:想想地平線的水平線。所有在地平線上的船隻都處於同一水平,就像相互競爭的企業一樣。
這些協議被視為非常嚴重,因為它們直接損害競爭。以下是最常見的類型:
1. 合謀定價
這是最經典、最明顯的作弊形式。競爭對手暗中串通,就其產品應收取的價格達成協議。
- 定義:就產品價格、價格上調或價格維持在某水平達成協議。
- 例子:香港所有主要油站暗中協議,將無鉛汽油的價格定為每公升20港元。無論你走到哪裡,價格都一樣,你沒有更便宜的選擇。
2. 圍標 / 串通投標
當公司理應為一份合約(例如:政府建築項目)提交秘密、具競爭力的投標書時,就會出現這種情況。
- 定義:競爭對手事先約定哪家公司將中標。這家「中標者」會提交一個高價的投標,而其他公司則提交更高價的投標(讓中標者的價格看起來合理)或根本不投標。
- 例子:三家建築公司競投建造一所新學校。它們暗中約定由A公司中標。A公司投標1億港元,B公司投標1.1億港元,C公司投標1.15億港元,確保A公司以虛高的價格獲得合約。它們甚至可能同意輪流「中標」未來的合約。
3. 市場瓜分 / 市場劃分
企業不作全面競爭,而是同意瓜分市場,建立各自的迷你壟斷區。
- 定義:競爭者按地區或客戶類型瓜分市場。
- 例子:兩家大型冷氣安裝公司同意,一家只服務香港島的客戶,另一家只服務九龍的客戶。這樣,它們就永遠不用在價格或服務上互相競爭。
4. 客戶劃分
這與市場瓜分非常相似,但不是劃分地區,而是競爭對手同意不挖走彼此的現有客戶。
- 定義:協議不追逐或接受組內競爭對手已服務的客戶業務。
- 例子:兩家企業清潔公司就客戶名單達成協議。A公司不會向B公司的客戶提供服務,反之亦然。這樣可避免它們為了留住客戶而被迫降低價格。
5. 銷售和生產配額
通過限制產品供應,企業可以製造人為稀缺,推高價格。
- 定義:競爭者同意限制其產量或銷量。
- 例子:一群奢侈手錶製造商同意每年只生產1,000隻熱門手錶型號,儘管它們很容易就能生產10,000隻。這種有限的供應量使得價格維持在極高的水平。
橫向協議重點總結:這些是直接競爭對手之間停止競爭的協議。它們就像一個秘密俱樂部,目的就是通過欺騙消費者來賺取更多金錢。
縱向協議(供應商與銷售商之間的規則)
縱向協議是指在供應鏈不同層面的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。例如,製造商(供應商)和零售商(銷售商)之間的協議。
記憶小貼士:想像一下垂直的梯子。你在梯級上下移動,從一個層級到另一個層級,就像從供應商到零售商一樣。
這些協議有時可能是無害甚至有效率的,但它們也可能被用來損害競爭。
1. 轉售價格維持 (RPM)
這是指供應商規定零售商必須以哪個價格銷售其產品。
- 定義:供應商設定一個最低、固定或最高的轉售價格。最常見的關注點是最低轉售價格維持,這會阻止零售商提供折扣。
- 例子:一個高端手袋品牌告訴所有百貨公司,它們不得以低於15,000港元的價格銷售其新款手袋。這阻止了商店之間通過價格競爭來吸引顧客。
2. 搭售
這是指你為了獲得你想要的商品,而被迫購買你不需要的商品。
- 定義:賣方將一種產品(「搭售品」)的銷售,與購買第二種不同產品(「被搭售品」)掛鉤。
- 例子:為了購買一款非常受歡迎的新款電子遊戲機(搭售品),商店強制你同時購買其三款不受歡迎的遊戲(被搭售品)。
3. 獨家交易
這是指供應商或零售商同意只與對方進行交易,排斥其他競爭者。
- 定義:零售商同意只從某一個特定的供應商購買產品,或供應商同意在某地區只向某一個特定的零售商銷售其產品。
- 例子:一家受歡迎的咖啡店連鎖店與一家商場簽訂合同,聲明它將是該商場唯一獲准經營的咖啡店。這阻止了其他咖啡品牌進入並競爭。
縱向協議重點總結:這些是供應商與銷售商之間的協議,可能限制銷售商的營運方式,並通過限制選擇或合謀定價來潛在損害競爭。
合併(永久性聯合)
合併是指兩家或多家獨立公司合併成為一家更大規模的公司。雖然許多合併沒有問題,但如果它們顯著減少市場中的競爭者數量,則可能具有反競爭性質。
- 橫向合併:直接競爭對手之間的合併。(例如:港鐵與城巴合併。)這種類型最有可能損害競爭。
- 縱向合併:公司與其供應商之間的合併。(例如:一家薄餅連鎖店收購一家芝士工廠。)
- 潛在競爭者合併:一家公司收購另一家可能成為未來競爭對手的公司。(例如:一家主導社交媒體巨頭收購一個小型、快速增長的新應用程式,以消除未來潛在的威脅。)
反競爭行為的影響
那麼,為什麼我們要關心這些呢?因為這些行為幾乎傷害了所有人,除了涉事公司本身。其負面影響是可預見且嚴重的。
如果企業成功減少競爭,結果通常是:
- 價格上升:這是首要影響。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,企業可以對相同產品收取更高的價格。
- 產量減少:企業聯盟(協同行動的企業群體)通常會限制生產,以製造人為稀缺並為高價找藉口。
- 消費者選擇減少:當市場被瓜分或獨家交易存在時,你的選擇會變得有限。你無法轉用其他公司,因為根本沒有其他選擇!
- 競爭者數目減少:反競爭行為可能將規模較小、誠實經營的企業排擠出市場,因為它們無法與強大的企業聯盟或主導企業的不公平策略競爭。
影響的重點總結:反競爭行為對消費者來說是壞消息。它幾乎總是導致付出更多金錢,卻獲得更少選擇和更低的品質。
反擊!香港的《競爭條例》
為了避免所有這些問題,香港與大多數現代經濟體一樣,制定了競爭法。這部法律被稱為《競爭條例》。它是旨在保護競爭並懲罰不公平競爭者的官方規則手冊。
你知道嗎?《競爭條例》於2015年12月全面生效。它由競爭事務委員會執行。
條例的目標
主要目標很簡單:禁止在香港境內防止、限制或扭曲競爭的行為。通過這樣做,該法例旨在促進一個具競爭力的環境,透過提高效率和鼓勵創新,使消費者和企業雙方受益。
兩條主要規則
《條例》有兩條你需要知道的關鍵「行為守則」。
1. 《第一行為守則》:禁止反競爭協議
這條守則針對我們之前討論過的業務協議(包括橫向和縱向協議)。它禁止以損害競爭為目的或造成損害競爭效果的協議、經協調的行為或決定。
- 這條守則直接涵蓋合謀定價、圍標、市場瓜分和轉售價格維持等行為。
- 記住:這條守則針對的是公司共同損害競爭的行為。
2. 《第二行為守則》:禁止濫用市場權勢
這條守則針對在市場中已經非常強大的單一企業。
- 市場權勢:如果一家企業能夠在不怎麼擔心競爭對手或客戶反應的情況下行動,它就擁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。可以把它想像成「山大王」。
- 濫用:這條守則並非規定強大是違法的。它規定濫用這種權勢以損害競爭是違法的。
- 例子:一家佔有90%市場份額(具備市場權勢)的大型超市連鎖店,開始以每條1港元的價格銷售麵包——遠低於其成本。它持續這樣做數月,目的是將所有小型本地麵包店淘汰出局。一旦它們倒閉,這家超市就將麵包價格提高到30港元。這就是濫用其權勢的行為。
除外情況及豁免
這條法律並非旨在禁止所有協議。有些協議即使不會損害競爭,甚至能帶來益處,也是被允許的。
- 定義:行為守則不適用的情況。
- 簡單概念:法律允許某些豁免,例如旨在提高整體經濟效率(例如:改善生產或促進技術進步)的協議,或針對某些政府機構及法定機構的豁免。
《條例》重點總結:《競爭條例》有兩大支柱:《第一行為守則》阻止企業合謀,而《第二行為守則》則阻止單一強勢企業仗勢欺人。其目標是維護市場對所有參與者公平。